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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广告法严管烟草广告:禁在大众传媒和公共场所发布户外广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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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甘霖指出,本次新法对于烟草广告进行严管,禁止在公共场所发布烟草广告。

据甘霖介绍,1995年的广告法规定禁止利用广播、电视、电影、报纸、期刊五种媒介,以及等候室、影剧院、会议厅堂、体育比赛场馆等四类公共场所设置发布烟草广告。同时,工商总局也制定了烟草广告管理办法的部门规章。

“本次新法的修订考虑到要严管烟草广告,要遏制烟草消费,维护人民的身体健康。”甘霖表示,新广告法进一步加大了严管的力度,明确地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、公共交通工具、户外发布烟草广告。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。

同时,为了避免变相烟草广告的发布,新法新增了规定,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、商标包装、装潢以及类似内容。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更名、招聘等启示中,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、商标、包装、装潢以及类似的内容。

甘霖表示,工商机关作为广告监管的执法机关,将依据新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强化烟草广告的监管工作,修订完善烟草广告相关的部门规章,严肃查处烟草广告违法案件。

随着新《广告法》于2015年9月1日开始施行,我国广告行业市场也将得到进一步的规范。更多广告法请继续关注广告门户网。